案情介绍:周某以个人名义借给曹乙现金 10000 元。因曹乙身体患残疾,周某担忧曹乙无能力偿借款,故而让其哥哥曹甲出具《借条》一张,并讲解称“起到一个担保用途”。《借条》载明“今借到周**壹万元正……欠款人:曹**(捺印)”。届期曹乙无力偿还上述欠款,曹甲以借款非己用为由拒绝还款。本案中,哥哥在借条中签字,借钱给弟弟用,哪个应负担还款责任?
法官审理:法院经审理觉得,周某借款给被告曹乙用,担忧曹乙无能力偿还,遂让曹乙哥哥曹甲给自己出具借条,曹甲、曹乙均表示赞同。在三人同时在场的状况下,由曹甲向周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曹甲借周某10000元,《借条》签署出货后,周某当场将 10000 元现金出货给曹乙。本案中,曹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周某借款并同意、用该款项,是适格的借款人及还款责任人,而曹甲明知在《借条》中签字意味着要承担还款责任且所借款项直接出货弟弟曹乙用,依旧向周某出具欠条,且出具《借条》时周某、曹甲、曹乙均在场且对此均知情但均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曹乙、曹甲有一同向周某借款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同借款行为有效,曹乙、曹甲作为一同借款人应一同向周某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要点,无意思表示则没办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肯定私法成效的意思的行为,此时内心的意思通过外在的表示表现出来,为别人所了解,包含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两个要点。一同的意思表示则指二人或二人以上有着一同的内心意思,并一同作为一个整体向相对人做出表示行为。此时相对人同意并赞同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则在双方之间形成法律行为。本案中,曹乙向周某借款,曹甲向周某出具《借条》,周某向曹乙出货现金,三人均在场且知情。曹氏兄弟有向周某一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周某同意了曹氏兄弟意思表示并出借款项,曹氏兄弟作为一同借款人应一同向周某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