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日常,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到建筑工地从事劳动,在工作中受伤后,怎么样才能更好地维权?是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别还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农民工能否申请工伤认定?农民工到工地打工,通常都是受雇于包工头,而与建筑公司之间没直接的联系,但,包工头并不拥有打造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那样,农民工能否申请工伤认定呢?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情的公告》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拥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拥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建议》(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拥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拥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拥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职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因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认定劳动关系一般应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首要条件,但也有例外情形,假如建筑公司将项目、工程、业务承包给包工头,或者包工头挂靠建筑公司施工,由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在工作时受伤,应当由用工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所以,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完全可以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