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房屋归一方所有还需要过户吗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财产分配的协议当中,若涉及到归是某一方所有些房子,是不是有必要将产权变更至该方名下,在实质操作中需依据具体状况进行判断:
第一,若在离婚案结案后,涉案房子宣布归是某一方所有,此时该房子尚未登记在该方名下,那样便需要进行过户登记,但在这过程中是不需要缴纳契税的。大家都知道,房子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依据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只有通过合法的登记手续,才能产生法定的物权变动效力,因此,为了明确所拥有些房子所有权,务必着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完成上述程序后,两位离婚当事人需要携带包含房产权利证明书、身份证件、户籍资料、离婚协议或经由人民法院裁决的判决书与调解书等有关文件,前往住房所属房管部门,办理离婚析产过户流程,为其中某一方重新办理以其名义的房地产证。在整个手续完成之后,这套住房将会视为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私人财产。
第二,假如原本涉案房子已经登记于归是某一方的名下,那样在此类状况下便无需再额外进行过户登记手续了,换句话说,这意味着其对该房子具备充分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出售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是国家所有些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规范。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方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法获得土地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用权证书。
在依法获得的房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子的,应当凭土地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子所有权证书。
房产出售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子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离婚房屋归女方没过户男方还会卖吗
关于离结婚以后财产分割问题中,房地产归属女方但没有办理过户流程有效性的问题,则需要依据具体状况进行剖析。以下是详细缘由及讲解:
第一,如系协议离婚,因为房管部门一般没办法直接承认未经法院确认的房子所有权,故此种状况下应先寻求法律渠道,通过法院裁决以确定对于该房地产的最后所有权,不然很难认定其为合法且有效。
第二,若离婚时所签订之协议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则该份协议拥有法律效力。反之,如未备案则不具备法律约束力,需尽快办理过户事宜。
最后,在诉讼离婚状况中,若法院判决下达并且已产生生效效力,此时房子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房管部门一般都会遵从法院判决给予过户。关于房地产过户的操作步骤,详见下文:
1.,夫妻双方需一同携带有关必要材料至房子所在地的房产买卖管理中心提出房子产权变更申请,该管理中心将会对夫妻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符合资格之后,房管局会初步审核完毕并将有关档案报送至市级房子产权登记机构等待复审;
2.在接到申请资料之后,土地变更登记程序会予以接收并办理,若资料齐全将予以受理。若发现资料不全或者存在不合规之处,大家会给予讲解并告知所需补充材料和补交期限,直至所有材料齐全后第三予以接收。关于受理信息与回执单会予以编号并准时发送给申请人;
3.在收到申请文件之后,都将由专门的登记职员对其进行严谨的审察工作,同时会结合实地调查的结果来评估申请的合理性。如果是申请确实符合规定,会立即上报上级领导进行核准,直至最后审核过程全部顺利完成;
4.在整个过户过程结束之前,申请人需要亲自携带身份证或者授权委托书与个人身份证前往住房建筑管理局缴付有关成本。成功交费之后即可领取房子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关于房地产过户所需必须具备的材料,详细情况如附件中《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原土地用证与房地产证,个人身份证明与结婚证明。在需要缴纳税费的特殊状况下,申请人还需提供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从夫妻结结婚以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是夫妻一同财产,如下列财产:
(一)薪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常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3、离婚房屋归一方所有,
离婚协议中房地产归属一方的事情
两位当事人需携带包含解除婚姻关系证明、离婚协议与房地产所有权证件在内的有关资料,一同前往坐落于房地产所在地的国家房产登记管理机构的驻地办事机构进行房地产过户流程的办理。若申请人需要申请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用权及房地产所有权利变更登记事宜,应依据具体情形,提出相应的材料需要如下:
第一,拥有不动产地籍证明或房地产所有权证;
第二,签订并公证过的交易、交换、赠与合同文本;
第三,涉及死亡继承人或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需要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
(二)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结婚以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成本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没有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需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一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些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结婚以后,房地产归一方所有但未登记在其名下时,需办理过户流程以确保物权有效。若房地产已登记在该方名下,则不需要办理过户流程。需携带房地产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前往住房管理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