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某爸爸妈妈于2006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王小某由其妈妈抚养,其爸爸每月付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共计300元整。离结婚以后,王小某爸爸多年未支付其抚养费,仅在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每月支付了抚养费800元。2019年11月,年满16周岁的王小某参加工作,月薪3000元。
2020年7月,王小某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向其爸爸追索独立生活前的抚养费,诉请其爸爸王某根据800元/月的规范向其支付抚养费11.6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84万元。
高新法院经审理觉得,王小某虽为未成年人,但其已年满十六周岁且参加工作,以其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可以保持其在当地一般生活质量,是可以独立生活的子女,已无需爸爸妈妈承担抚养责任,其独立生活后,抚养费的功能已经丧失,不再具备保护利益,故王小某不可以对其未独立生活期间爸爸妈妈应承担的抚养费进行追偿,法院对其倡导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