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日,张某将我们的私家车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点进出通道一侧,物业公司员工巡查发现后,用U型铁锁将该车的左前轮锁住,并在其前挡风玻璃驾驶地方张贴“汽车违章公告书”,明确告知此车已锁,开锁联系物业并附开锁电话。
张某用车时并不知情,汽车发动后致使前轮轮毂及前叶子板损毁,经鉴别汽车损失费为1.8万元、汽车贬值损失为3万元,后张某就赔偿事宜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将物业公司诉至郑州管城区法院,需要物业公司赔偿其汽车损失及汽车贬值损失共计4.8万元。
业倡导某诉称,物业在未公告我们的状况下,私自将它汽车左边前轮上锁,在自己不知情用车时导致汽车损毁,物业公司应付汽车损失及汽车贬值损失进行赔偿。物业公司辩称,其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履行我们的服务管理职责,对张某违规停放在车场进出通道的汽车,进行锁车处置并无不当,锁车只不过行使管理职责的必要手段,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觉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别人民事权益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虽在张某汽车挡风玻璃粘贴提示,但并未联系本人告知或提醒,其直接锁车的行为不太妥当,在管理方面存在肯定不足,对该次事故的发存活在管理缺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将涉案汽车停放在地下停车点进出通道一侧,一定量上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通行,明显违反该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张某存在明显过错在先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业倡导某自担70%的责任,关于张某的汽车贬值损失是买卖贬值损失,该项倡导缺少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某损失5400元,二审保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