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商品存在缺点导致别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商品存在缺点导致别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商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商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商品缺点由生产者导致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商品存在缺点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商品存在缺点,导致别人损害的,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因商品缺点危及别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商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点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准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弥补手段;未准时采取弥补手段或者弥补手段不力导致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手段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成本。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商品存在缺点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弥补手段,导致别人死亡或者健康紧急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