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导致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司法讲解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员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别的人发放贷款,导致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导致重大损失”;导致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导致特别重大损失”。
因为各地经济进步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依据当地的具体状况,确定在当地区学会的具体标准。
2、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员工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构本钱罪的首要条件是“违法”,但没有关系人问题,只不过在放贷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因此出现重大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个人实行双罚。
3、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本罪行为1979年《刑法》以“玩忽职守”定罪处罚,因为银行体制变化和加大金融从业职员的制约需要,设立本罪更为科学。
法律依据: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导致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根据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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