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
对犯紧急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实行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
对于未成年罪犯,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
对未成年罪犯依法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依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风险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不是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一同犯罪中的地位和用途等情节,与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状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益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