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合实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看守职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手段不可以制止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
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劫持人犯的;
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人犯暴力威胁看守职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见特别紧迫的状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