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法条内容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实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的规定。
条文理解
虽然本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对于一些特定的劳动者,为保护其权益,又对劳动合同终止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其中包含从事接触职业病风险作业的劳动者、因工负伤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在孕产期与哺乳期的女职工、在本单位已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等。劳动者是上述这类情形,即便劳动合同期满,也不可以立刻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一规定是针对中国长期以来劳动力处于买方市场,劳力者处于弱势地位而拟定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劳资关系,保护弱者的权益。
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根据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实行。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其他工作过程中遭受意料之外事故或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使人身健康遭到损害,致使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对劳动者提供相应保障的社会保险。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别。劳动能力鉴别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别。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