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具备实践性特点。只有出货了借款,民间借贷关系才会成立。出货借款一般可以使用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形式。
民间借贷中使用现金出货的,若是借贷金额较小的,出借人倡导现金出货的,结合借条等证据可以认定已完成实质出货。对于出借人倡导以现金出货的方法出借较大金额款项的,则应通过对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审察、出借人银行流水明细剖析、借条出具时间、有无有关证人证言等情形进行全方位审察,进而认定借款是不是实质出货到借款人手中。假如借款人的抗辩事由足以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法院还应进一步审察借款事实,在没办法查明的状况下应依据证据规则进行认定。
拓展说明: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出货的,自借款人依法获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获得对该账户实质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法提供借款并实质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