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晚年生活是目前国家和社会关注的一件大事
如,子女拒绝赡养老人、老年人婚姻自主权、老人遗产怎么样分配等一系列问题在新闻焦点中引发社会争论。
1、老人赡养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爸爸妈妈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需要爸爸妈妈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少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爸爸妈妈,有需要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爸爸妈妈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与子女对爸爸妈妈的赡养义务不可以做“等价交换”。从民法的精神来看,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不由于爸爸妈妈缘由而消除,即便爸爸妈妈没尽到、尽好抚养义务,子女也不能拒绝赡养。换句话说,赡养老人是不可以附加任何条件的。
2、老人婚姻自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爸爸妈妈的婚姻权利,不能干预爸爸妈妈离婚、再婚与结婚以后的生活。子女对爸爸妈妈的赡养义务,不因爸爸妈妈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这样来看,老年人再婚的权利是受《民法典》保护的,婚姻自由不应受干涉。婚姻自由是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是指自然人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首要条件下,自主自愿的决定我们的婚姻问题,不受其他人强制和非法干预。这里既包含父母要尊重成年子女的结婚自由,也包含成年子女要尊重爸爸妈妈的再婚自由。可以说,尊重爸爸妈妈婚姻自由是子女的义务,子女不可以因个人的观念或者来自社会上的偏见阻止爸爸妈妈再婚。
3、孤寡老人养老困难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生活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项具备中国特点的养老规范,为孤寡、失能老年人面对“老无所养”的困境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渠道,以解决我们的生养死葬问题。遗赠扶养协议建议以书面形式签订,不然被扶养人死后,扶养人的合同权利将很难证明和保障。同时,考虑到《遗赠扶养协议》中履行的内容见诸于日常,为了更好地保障被扶养人的权益,最好确定监督人,可以是其他亲属,也可以是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