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是不是退还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开设赌场罪的赌资一般不被退还,由于它们被认定为违法所得,需依法追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财物应追缴或责令退赔,违禁品和犯罪工具应没收。赌资作为非法活动的一部分,不是合法财产,因此不予退还。但在特殊状况下,若能证明部分资金未用于赌博且有合理讲解,可能需要进一步审察以确定其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所有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准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能挪用和自行处置。
2、开设赌场罪判了10个月罚多少
对于开设赌场罪的罚款金额,没固定标准,而是依据犯罪情节、违法所得和社会干扰等原因综合考量。罚金范围一般在数千元至数十万元之间。情节轻微或违法所得少的状况下,罚金可能较低;情节紧急、获利多且社会干扰大的状况下,罚金则可能较高。法院会在法定范围内,结合案件具体状况合理裁量,以达到惩戒和避免的目的。具体金额需依案件和法院判决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3、开设赌场罪无罪释放标准是什么样的
在涉嫌开设赌场罪但最后无罪的案件中,容易见到情形有3、一是证据确凿显示被告人无主观故意,即不明知自己在参与或推行开设赌场,因此获释。二是活动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要件,如赌场非专用、无大规模聚赌或仅以此为生,也会判无罪。三是证据不足,没办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犯罪事实,依“疑罪从无”原则,被告人应得无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所有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其他证据的,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一般是不予退还的。
开设赌场罪中的赌资是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所有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准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能挪用和自行处置。”
赌资并不是合法财产,而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因此一般会被依法追缴,不会退还。但在某些特殊状况下,假如能证明其中部分资金并不是用于赌博,而是被误认或存在其他合理情形,可能需要进一步审察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