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证据的类型不包含什么
一般在离婚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多种多样,其中包含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的材料,这类材料都能有效地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或者存在其他有关的情形。然而应该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与离婚案件有关的证据都可以被视为离婚证据,比如那些与夫妻双方的感情情况、财产分割问题与子女抚养权等环节毫不相干的证据便没办法被纳入离婚证据的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觉得实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实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察,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离婚之前把财产转移给爸爸妈妈可以吗
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任何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擅自转交给我们的爸爸妈妈是绝对禁止的。因为此举极大概被视为恶意逃避夫妻共享财产的责任,因此在离婚进行财产分配时,这种当事人的行为有充分理由被视为恶意转移财产,从而致使其在财产分割中可能面临着被降低甚至完全剥夺财产份额的风险。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妻所获得的所有财产一般都应被视为夫妻共有些财产,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一同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
(一)薪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常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夫妻对一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3、离婚之前把财产转移给孩子可以吗
在离结婚以前单方面地将财产全权分配出售给子女,这是一种存在很大风险潜在可能性的操作。这个行为或许会被视作当事人恶意地非法处置或变相分割夫妻之间共有些财产,如此一来,就会对离婚过程中的财富分割产生不利的影响。
然而,假如这个财产转移的决定是经过夫妻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协议的结果,同时也完全符合有关的法律条约与社会公共道德准则,那样从理论上讲,如此的操作是被允许推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一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一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结婚以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第三分割夫妻一同财产。
离婚证据的类型一般包含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等有关状况的材料。通常来讲,与离婚案件无关的证据不是离婚证据的范畴,譬如与夫妻双方感情情况、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毫无关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