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海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推行细节的有关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用。
第四条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1、
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状况稳定且纳税记录好的;
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备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与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好的;
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与国家特别需要的;
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职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5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爸爸妈妈的;
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近日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 本方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质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1、
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USD以上;
在中国西部区域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USD以上;
在中国中部区域投资合计100万USD以上;
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USD以上。
第八条 本方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1、
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重点高等学校;
实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商品出口企业。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可以代替护照的证件;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海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4张2英寸最近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本方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本方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职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与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进步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第十一条 本方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职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与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在实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职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职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商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职员需提交国家鼓励进步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商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第十二条 本方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职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本方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职员申请时,是配偶的,还需提交婚姻证明;是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留关系的,还需提交收留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四条 本方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职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子出租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五条 本方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职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爸爸妈妈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爸爸妈妈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留关系的,还需提交收留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六条 本方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职员申请时还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与投靠人海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子出租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爸爸妈妈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
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申请人在海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6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能少于3个月。确因实质需要每年不可以在中国累计居留满3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5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能少于1年。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5年或者10年。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18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18周岁以上的外国人, 发给有效期为10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毁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其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公安机关经审核对没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1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第二十三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1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状况变更后1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准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四条 具备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宣布作废:
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导致风险的;
让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通过提供不真实材料等非法方法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3个月或者5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1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推行前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本方法推行之日起6个月以内到原居留证件签发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与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中下列用语的意思:
“直系亲属”指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及其配偶;
“以上”、“以内”皆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由公安部、外交部负责讲解。
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未经授权,转载需要注明本站出处链接,不然将追究法律责任,日前有不法分子紧急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