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期间,小张和小薛从外地的放假回家,和朋友们聚会畅饮。酒后小张驾驶小型客车行使至省道某处时,汽车失去控制撞上了道路右边的行道树,该起事故导致了驾驶员小张死亡,搭乘者小薛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队勘查后认定,司机小张承担全部责任,小薛无责任。
小薛觉得,自己是乘车人,事故的责任应由驾驶员小张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小薛将小张的家属告上了法庭,需要支付赔偿。
法院审理后觉得:小薛作为聚会活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在明知小张是酒驾的状况下,仍然选择乘坐小张驾驶的汽车。同时,小薛在乘车过程中没根据有关规定系好安全带,该行为虽不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缘由,但会扩大薛自己的损伤结果,小薛将自己安全置于了相对危险的境地。法院综合考虑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及有关间接缘由影响后,作出判决:认定小薛应付自己的损害承担50%的责任,而小张家属在继承小张遗产的实质价值范围内向小薛赔偿损失34000余元。
依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薛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见到酒后开车的危险性,但仍选择搭乘小张的汽车,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中,放纵危险的发生,因此,小薛对自己伤害的发存活在过失,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据此,本案中,针对小薛受伤的后果,应当减轻驾驶员小张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