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
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就已经为夫妻一方所有些财产,自然归其一方个人所有,是夫妻一方的结婚以前个人财产。
(二)一方因遭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夫妻双方结结婚以后,一方因工伤、交通事故或第三方侵权遭遭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如工伤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这类钱系保持其将来生活所需的基本保障,具备较强的人身专用性,因此法律将上述财产定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该财产在上述第二条中已有提及,民法毕竟是私法范围,只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将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指应当专用于夫妻一方用的生活用品,另一方在日常不便捷或者不适合用的生活用品。比如,衣服、化妆品、护肤品等专用于一方用、受益,他们不便用的生活用品。除此之外,该处的生活用品还应限定为因平时生活需要而购买的,价值不大的生活用品,如该生活用品系奢侈品或者贵重物品,还定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对另一方则是不公平的。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上所述,法律没办法穷尽式列举所大概性,因此设置该兜底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