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公安分局接到一游客报警称让人打伤。接警后,永定公安分局飞速出警处置。 经查,游客冯某在天门山山门停车点附近的商铺购买雨具时,与杨某义、覃某发生纠纷,冯某的老公刘某被殴打导致眼部受伤。事发时,杨某义身着蓝色制服,另一职员邹某康非法身着佩带警察臂章的服饰,事发现场无公安民警和辅警。现在,公安机关已对殴打别人的杨某义、覃某和非法穿着佩带警察臂章服饰的邹某康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穿臂章带有警察两个字的衣服触犯法律吗?
《人民警察制式服饰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用人民警察制式服饰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饰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或者个人处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饰、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次殴打事件中出现的非法穿着仿制警服者已严重干扰了公安职员的公信力,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应遭到严惩,其殴打行为甚至大概构成刑事犯罪。
另外,故意随便殴打别人的行为也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别人的,或者故意伤害别人身体的,处5-十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其中具备“结伙殴打、伤害别人的”等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