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梁某乐、李某芳于2017年通过相亲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同年11月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十月生育女儿小欣。双方结婚以后因生活琐事常常发生矛盾,李某芳于2021年4月带女儿回到妈妈家里居住,双方开始分居。梁某乐觉得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梁某乐抚养。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芳表示赞同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其抚养,并提出因怀孕和照顾年幼的孩子,其结婚以后一直没工作,需要梁某乐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款2万元。
裁判结果:
江门新会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觉得,梁某乐和李某芳经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女儿,有肯定的夫妻感情,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相互包容、缺少理性交流,致使夫妻感情渐渐变淡。尤其是发生争吵后,双方不可以正确处置夫妻矛盾,致使分居到今天,双方均赞同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和好的可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关于家务劳动补偿规范的规定,李某芳在结结婚以前与妈妈一块开餐饮店,结婚以后因怀孕和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未再继续工作而无经济收入,梁某乐应当给予适合补偿。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已分居的时间及梁某乐的收入状况等原因,酌定经济补偿金额。2021年4月9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李某芳直接抚养,梁某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享有探视权;梁某乐一次性支付给李某芳家务补偿款1万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打破了原《婚姻法》有关适用家务劳动补偿规范需满足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首要条件条件,从立法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扫除去法律障碍。本案对于保护家庭妇女合法权益、推进全社会性别平等、维护社会稳定均具要紧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