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新房漏水拒收房,不料被物业告上法庭,需要补缴物业费。这样的情况下,业主是不是需交费?应怎么样维护自己权益?一块看下面的案例。
2020年6月,小李夫妇在广州增城某小区购置一套房子。同年十月,接到开发商收楼公告,验房时发现房子墙体存在大面积漏水现象,故拒绝收楼,并需要物业对房子进行修复。
2021年6月,小李夫妇第三前往验房,发现漏水问题仍未解决。后未再接到物业告知房子修复完毕及收楼公告,也未再前去查询。
2022年初,物业将小李夫妇诉至法院,需要其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公摊电费5179.3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
物业公司倡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备法律约束力。涉案房子自开发商公告小李夫妇收楼之日即视为已出货小李夫妇用,故小李夫妇应按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按时缴纳有关物业服务费和公摊电费。
小李夫妇辩称,其验房后发现房子大面积漏水,房子到今天仍未成功出货,不需要缴纳该笔成本。
广州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物业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小李夫妇与开发商签有《产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服务合同与产品房交易合同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对于涉案房子交楼条件的认定,是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审察认定内容,涉案房子是不是应视为已出货用,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察范畴。
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依据原、被告庭上陈述及相应证据,物业公司倡导涉案房子自开发商公告收楼之日即视为已出货用,理据不足。同时,涉案房子在小李夫妇2020年十月验房时确实存在大面积漏水事实,结合涉案房子到今天未实质收楼,亦未登记在小李夫妇名下的状况,法院对物业公司倡导的物业服务费、公摊电费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业主应当自签收房子出货文件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同时应该注意,开发商发出交房公告后,因业主自己缘由不准时办理收房手续的,不影响物业费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