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成为势必的时候,相较于对薄公堂而言,更多人选择协议离婚,期望能好聚好散。《民法典》规定,夫妻协议离婚时,需要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履行离婚协议、第三分割财产等引发纠纷的状况数见不鲜,本已一别两宽的夫妻,最后又诉讼至法院,问题总是出在离婚协议上。那样,协议离婚时,怎么样规范订立离婚协议才能尽量降低纠纷呢?
与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更省时、省力,也困难出现诉讼离婚中相互揭短,最后演变成“再见是仇人”的尴尬。然而,正是由于追求省时、省力,很多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较为草率,有的夫妻甚至直到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才不能不在员工需要下,拿起空白离婚协议现场填写。这类人或许觉得,离婚协议拟写大概意思就好,大不了办完离婚手续后再商量。
却不知,办理离婚手续前,两人至少还有身份关系束缚,万事可商量;待到二人挣脱了婚姻的枷锁,恐怕连相聚都难,又何谈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协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可见,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离婚协议的基本内容,并没对离婚协议的格式做过多需要。实践中,离婚夫妻可根据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范文起草,也可以自行起草。无论哪种状况,根据民政部门的程序需要,双方都应当在离婚协议书上现场签名。
或许有人会说,老百姓又不专门学习法律,离婚协议书用语只须大伙可以理解的意思是就好了,不必用“法言法语”。这种想法存在较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