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子来讲,抵押权在登记时设立,判断抵押时间的规范很明确——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准。在判断出租关系受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时,非常重要的就是审察出租关系成立的时间,即要看在办理抵押登记前房子是不是已出租并转移占有。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些,原出租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出售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根据其约定。抵押财产出售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出租物在承租人根据出租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出租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子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公告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房子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子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公告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舍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出租房子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公告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舍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未公告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子交易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些,原出租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七百零三条 出租合同是出租人将出租物出货承租人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