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赔三”的规定,源自《买家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买家的需要增加赔偿其遭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买家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者同意服务的成本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2013 年,《买家权益保护法》调整了赔偿计算基数,将赔偿比率提高到购买产品或服务的三倍,并针对小额消费设置了最低500元的赔偿数额,引入新的赔偿计算参照方法,支持买家以自己损害(死亡或健康紧急受损)作为标准向经营者倡导损失两倍以下的赔偿,马上惩罚性赔偿由违约责任扩张至侵权责任,扩大了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应用场景,达成了和其他法律的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