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最高法民终462号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地产归一方所有些,其后另一方因负债被第三人申请实行房地产,一方所享有些房子变更登记请求权是不是能阻却实行,应结合具体案情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1、权利形成时间,约定享有房地产所有权的一方对房地产的请求权是不是早于另一方与第三人形成的债权。
2、权利内容,第三人的债权是不是为资金债权,是不是指向特定的财产,享有房子所有权的一方的权利是不是优于第三人的资金债权。
3、债权的性质、根源,另一方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双方一同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