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企业的业务职员,常常需外出跑业务。某日,张某驾驶公司轿车去外地出差,路途中与路边桥墩相撞,导致张某受伤,经交警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张某找到公司需要公司配合申请认定工伤,公司觉得该起事故是单方的交通事故,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那样,张某是不是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合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依据上述规定张某虽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张某是在为公司出差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是“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受伤”,可将张某认定为工伤。
综上可见,职工因工外出期间驾驶或乘坐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伤亡的,认定工伤时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只须职工在事故中没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没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均不应被排除在工伤以外。
大家常常提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针对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事故,该情形与本案中张某驾驶公司轿车去外地出差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完全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