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二被告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的赔偿金37033.5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从原告薪资及报销的成本中扣除1411元、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2014年十月30日至2016年2月4日加班费5876.2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8月1日与乐金电子沈阳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月平均薪资为6172.25元,工作地址在哈尔滨南岗区中兴大道160号哈西万达写字楼12楼,即乐金电子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2016年2月4日公司向原告发出《惩戒公告单》,称违反了公司惩戒规定12-6-2不真实报告、变造或者伪造文件、数额和以获得利益为目的的提供不真实营业额、考勤记录等,对原告作出解雇的惩戒手段,但原告并未违反《惩戒公告单》所载明的有关状况,现公司违规解除劳动关系已经违反了公司规定及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加班费,本案经哈尔滨劳动从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二被告辩称,我公司没有违法解除,不需要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黄晶和其他二十余位职员在2013年至2015年度任职期间存在提供假发票和不真实报销住宿费、长途汽车费、餐饮费(日当)问题,存在购买整本发票报销用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惩戒规定》中规定,存在不真实或者故意错误报告的或者制作不真实文件、数据行为的,单位处以一级惩戒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我公司在审计部门审计黄晶等人存在不真实报销出差有关成本的问题,我公司已需要黄晶等人做出讲解说明,黄晶在讲解中称因为房源问题住宿非标间或大床房,住宿成本包括会议室的用法费,但黄晶的讲解说明在申请报销有关出差成本时并没向我公司提出有关禀议,并没经过领导审批,所以公司觉得黄晶等人存在提供不真实报销行为。
上述惩戒规定已经过民主合法程序,并由黄晶签字确认,因此,依据我公司依据上述事实和规章规范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没有违法解除,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关于加班费问题,是独立的诉讼请求,原一审判决后,原告没上诉加班费,在本案不应再审理加班费问题,而且黄晶倡导无事实依据。依据我企业的考勤与管理规范规定,加班需申请,并获得公司批准,才能获得加班费。而且黄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本案所倡导的加班事实没有。黄晶的周末的加班我公司已根据黄晶的申请支付了加班费。关于原告在一审中增加的诉讼请求需要我公司返还扣除的有关成本,在一审中也进行了审理,本案不应再审理,我公司觉得原告在仲裁时未提出该项请求,在一审中不应审理,而且原告倡导的该项成本与本案有不可分性不成立的。黄晶的该项倡导不是民事审理范围,请法院依法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原告黄晶到被告乐金电子沈阳分公司从事营业及市场工作,工作地址为黑龙江哈尔滨,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是2016年9月30日。关于规章规范,劳动合同约定:乙方(黄晶)应遵守职业道德,爱惜甲方的财产,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升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为保证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行,乙方应遵守“乐金电子(中国)公司职员人事规定”及其他各项规章规范,包含但不限于工作、考勤、休假、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等规定。若乙方违反甲方规章规范,甲方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第4项第(2)款约定,乙方紧急违反甲方的规章规范的,甲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2月,乐金电子沈阳分公司向黄晶送达《惩戒公告单》,理由为“不真实报告,变造或伪造文件、数据和以获得利益为目的的提供不真实营业额、考勤记录等(1-3级),惩戒委员会经研究讨论决定,对你作出1级—解雇惩戒。请你于2日内将上述公司损失金额退还到公司账户,并于2016年2月19近日办理完辞职等有关手续。”“请在接到本公告3日内,填写《惩戒公告签收回执单》并签字后将它原件提交给人事部门。如你对以上惩戒有异议,你可在收到本公告3日 之内向人事部门申诉,由惩戒委员会按规定复核。”黄晶在收到《惩戒公告单》后,表示不认同企业的调查结果的差异金额,作出讲解说明:佳木斯前进区客运招待所已转型,的确在此店铺住宿,差异金额不应该为350。其余五家酒店的讲解说明:一些因为房源问题住宿非标间或大床房;一些包括会议室用费,出差皆为店铺重装完毕后验收,与广告公司有关负责人、工人同行,研究整改发送项目及施工可行性。经惩戒委员会复议,未变更对黄晶的处置结果。双方实质终止劳动合同时间为2016年2月19日。
依据乐金电子(中国)公司2000年12月1日修订的《惩戒规定》,不真实或故意错误报告或为此制作不真实文件、数据的行为,惩戒等级为1-2级,惩戒类型为解雇(解除劳动合同)及劝退。
2016年3月1日,黄晶向哈尔滨劳动人事争议仲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应支付二倍赔偿金37033.50元及2014年十月30日至2016年2月4日的加班费5876.20元。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哈劳人仲字(2016)第312号《仲裁裁决书》,裁定乐金电子沈阳分公司支付黄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37033.5元。原、被告均不服裁决书裁决,提起诉讼。
另查,本案重审期间,依乐金电子沈阳分公司申请,本院对2014年11月3日-5日黄晶入住哈尔滨禧龙宾馆公司佳木斯佳通店、双鸭山江天大酒店公司、2015年7月十日-11日黄晶入住佳木斯前进区客运招待所、2015年6月17日-18日黄晶入住牡丹江东安区金都商务宾馆、2015年1月13日-15日黄晶入住龙沙区大商华庭快捷宾馆、大庆萨尔图区致青春假日宾馆等处的身份证登记入住信息状况依法调查,调查结果是:经公安网信息管理软件查看,黄晶于2014年11月3日入住黑龙江佳木斯向阳区禧龙宾馆佳木斯佳通店;于2014年11月4日16时59分登记入住黑龙江双鸭山尖山区江天大酒店1211房间;未查看到黄晶于2015年7月十日至7月11日期间的佳木斯前进区客运站招待所的入住信息;黄晶于2015年6月17日11时54分登记入住黑龙江牡丹江东安区东方明珠国际大酒店1606房间,并于6月18日14时03分退房;未查看到黄晶于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15日入住黑龙江齐齐哈尔龙沙区大商华庭快捷宾馆及黑龙江大庆萨尔图区致青春假日宾馆的入住信息。
辽宁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8)辽0105民初547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黄晶全部诉讼请求。黄晶不服,提起上诉。辽宁沈阳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 辽01民终742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