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1)粤0106民初499号
基本案情:
某文化传媒公司经营互联网直播业务。朱某于2019年3月1日入职,工作内容包含帮网红主播在市场选择产品、购买在线直播需要的物品、与企业下单核对货物、管理仓库、发货及打单、直播期间跟进场务等。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文化传媒公司每月按期向朱某发放款项,标准为底薪6000元加提成。公司通过微信安排工作及管理。朱某需要用钉钉打卡考勤,天天上班8、九小时,每周休息一天。2019年11月6日,某文化传媒公司通过微信方法公告朱某不需要上班。朱某觉得某文化传媒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拖欠薪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薪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等成本。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觉得,从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可见某文化传媒公司按期向朱某发放款项,安排朱某工作内容,对朱某进行工作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文化传媒公司应向朱某支付拖欠薪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薪资、违法解除赔偿金。因朱某为后勤职员,工作内容包括采购,该职位本身工作时间较为灵活且中间有肯定间隔性,朱某未能就其倡导的加班事实进行充分举证,故对加班费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现在,网红作为新就业形态遭到广泛关注,但网红的背后所随着的海量直播后勤辅助职员鲜有提及。直播后勤职员的工作内容、工作状况与网红具备肯定有关性,工作方法又明显不同于网红,具体表目前后勤职员对负责互联网直播的公司之间的附属性更强,工作内容的灵活性和弹性更大。在互联网直播后勤职员与负责互联网直播的公司之间没签订任何书面文件的状况下,本案运用传统劳动关系法律特点进行辨别,从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等互联网痕迹切入对双方关系进行实质审察,并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依法应适用劳动法律关系调整,支持朱某拖欠薪资、二倍薪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等诉请。网络红人经济的进步不能离开直播后勤职员的默默付出,本案通过依法保障互联网直播后勤职员的合法权益,为该类案件劳动关系辨识提供了有益参考,同时促进平台经济的规范健康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