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购置巨额资产和一同经营的行为。同时,在双方离结婚以前的一段时间内,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并不可以就转款缘由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讲解的,应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一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一同还款责任。
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425号
裁判理由:
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甲和乙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且乙自认之前与甲一同经营小贷公司。依据生效的(2019)云05民终873号判决所涉甲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买卖明细可知,甲自 2017 年 2 月 21 日至离结婚以前( 2018 年 9 月 19 日甲、乙离婚)分多笔向乙转款 500 多万元,本案乙对甲该段时期为什么转款给她及款项的性质均不可以作出合理讲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有关问题的讲解》第三条规定,原审认定案涉债务为甲与乙夫妻一同债务,由甲与乙承担一同还款责任,并不缺少依据,适使用方法律也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