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出售后向原债权人清偿合法合规吗
债权出售后向原债权人清偿的行为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
在债权出售生效之后,若原债务人仍然向原先的债权人支付了债务款项,这对于新的债权所有者来讲,其所享有些债款受偿法律效力并未产生改变,因此,新的债权所有者依旧有权需要债务人全额归还债务。
然而,对于原债务人来讲,当他们向原先的债权人清偿了债务之后,依据国内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是有权以不当得利之名,请求先前的债权人将多收的债务返还回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达成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根据约定达成债权;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达成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达成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权出售后原管辖的约定是不是继续有效
也就是说呢,协议管辖并不会由于你这个主债权跟着转移就跟着走哦。
咱们这儿有个法律规定说:
"债权人把我们的权利出售出去了,那个同意的人家可得承接跟这个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那种专用于债权人本身的从权利嘛,当然就不能啦。
”那样这类所谓跟债权有关的从权利都有的什么呢?譬如说抵押权呀,利息债权呀,定金债权啊,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
至于这个管辖约定,到底算不算从权利,或者说它是否专门是债权人自有,又或者它是否会伴随主债权的转移一块转过去,这在法律上可没作出过明确规定哦。
不过咱们通过看上面这个例子就能理解到,那些可以被同意人跟债权一块获得的就是从权利,但协议管辖这件事其实就是大家达成协议的一种方法,也是特殊约定而已,根本没什么权利或者义务的牵扯在里面。
所以呢,这玩意儿事实上它并非一种权利,也就是说它不是附是主债权的从权利,所以它的效力只能约束原来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可以跟着主债权的转移跑来跑去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出售债权的,受叫人获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用于债权人自己的除外。
受叫人获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遭到影响。
3、债权出售后如何协商还款
依据国内有关法规规范,在债权转移之后,新债权人依法成为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主体。为了确保协商还款的顺畅进行,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重点环节:第一,务必公告债务人有关债权转移的有关事宜,使其准确学会债权出售的最新信息;第二,要确立明确适当的还款计划,包含具体的还款金额、还款日期及还款方法等等;第三,在协商中应结合实质情形,譬如要探讨债务的适度减免或者还款期限的适度延展等可能策略;紧接着则是签署明确的协议文件,以此保护各方的权益不受侵害;最后,在整个协商过程中,务必应该注意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确保所有行为都符合法律规范,从而防止产生非必须的纷争。除此之外,大家还建议债权出售方和受让方之间维持好的交流交流,一同参与到协商过程中来,以便于确保协商工作可以顺利推进。若在协商过程中遇见任何争议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渠道寻求妥善解决。
债权出售后,原债务人若继续向原债权人支付款项,新债权人仍享有全额受偿权,其法律效力不变。然而,原债务人清偿后,依据国内法律,有权需要原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部分,即多收的债务。这一规定确保了债权出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