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从本质上看,劳动合同仍然是合同,应当遵循合同的一般规律和价值取向。劳动合同的实质内核仍然表现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在建筑范围中,无论包工头与发包方之间的发包关系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发包方与包工头自行招用的农民工之间没有自愿协商的过程,没打造劳动关系的一致意思表示,发包方不了解包工头自行招用的农民工是何种工种、年龄等基本状况,因此双方根本不可能打造劳动合同关系。虽然不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置,由具备用薪资质的承包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应该注意的是,假如具备用薪资质的建筑企业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我们的内部职工,其内部职工又以建筑企业的名义招用农民工,并且农民工有理由相信自己是被建筑企业所聘用,而不是被包工头所聘用,则此时可以根据表见代理原则,将建筑企业内部职工招用农民工的行为视为具备用薪资质的建筑企业的招用行为,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与建筑企业打造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