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帮信罪可以不承认吗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罪,乃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一种犯罪类别。
依据该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假如个体明知别人正借用于信息互联网推行违法犯罪行为,依旧为其推行此类罪行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推广托管、互联网存储、通讯传输等多项技术支撑服务,亦或是为其提供包含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在内的各类帮助行为,且情节紧急者,将被断定为此类罪行。
然而,如若行为人的确未曾意识到自己行为正在助长犯罪,抑或存在其他适当的辩护理由,可能可以成功否定这项指控。
然而,在实质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是不是认罪这一问题,总是需要拥有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别人借助信息互联网推行犯罪,为其犯罪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推广托管、互联网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帮信罪可以不能起诉
确实存在着在个案中不予起诉的状况。
若帮信罪案犯遭非法拘禁,但符合所设定的肯定条件便可能致使检察机关选择不予提起公诉。
帮信罪案件中有多种状况可能引发不予起诉的决策,具体包含:
第一种,当人民检察院对于他们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在经过第三审察之后仍判断其证据实属不足且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可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种,在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拥有刑事诉讼法条约中所规定的任何一种状况下,人民检察院都有权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第三种,假如人民检察院在经过精心审察后发现该事件并无任何犯罪事实可言或是根据法律标准不应该追究涉事职员的刑事责任,那样也将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一种状况,假如所牵涉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有关的刑法规定不需要进行惩罚甚至可能解除刑罚,那样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种罪行的构成要点包含:
犯罪主体方面一般为普通的自然人或法人;
主观原因一般具备故意性,那就是指这类行为人了解了解地了解自己正在为别人帮助推行的信息互联网犯罪提供支持和便利;
犯罪活动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的信息互联网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总是表现为以网络接入、服务器推广托管等方法为信息互联网犯罪提供服务或帮助,假如情节紧急的话,则是这种犯罪的要紧表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根据刑法告诉才处置的犯罪,没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帮信罪可以不认罪退赔吗
在涉及帮助信息罪的案件处置上,被告人有充分的权利选择是不是认罪并表示想同意惩罚。若被告人未能表达认罪态度及承诺同意惩罚,那样在此类审判阶段中,法庭将会严格依据各类有关的法律法规与确凿的证据来进行严谨细致的审理与裁决工作。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是不是承认犯罪事实并不可以直接影响到其对受害者所受损失的赔偿问题,尽管赔偿可以被视为在量刑时减轻处罚的有力原因之一,但并非说这是绝对必要的条件。对于被告人而言,应当结合自己实质情况与案件的具体状况,慎重地做出最符合自己利益的决策。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罪,指明知别人借助信息互联网推行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情节紧急者将受法律制裁。若行为人未意识到或存在合理辩解,可能免罪。但司法实践中,认罪与否需充分证据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