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同意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状况下,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借助空闲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打造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国内法律并没对马上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进行禁止性规定。
在肯定条件下,马上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也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一是双方以打造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同意管理,遵守规章规范,从事工作,有明确的工作职位,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假如只是短期、不按期提供劳务,或者只是参与社会实践,没薪资报酬的实习,就不是劳动关系。
二是劳动者面试时如实陈述了我们的状况,用人单位自愿同意劳动者,与之打造劳动关系,没欺诈行为影响合同效力。
三是没有附生效条件劳动合同条件未收获的状况。
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是合法用工、双方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