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申请实行人李某,女,33岁,胜利油田某单位职工
被实行人张某,男,34岁,胜利油田某单位职工。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3年7月19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十日生育一女,1998年8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跟随张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离结婚以后,双方在探视孩子的问题上经多次协商未有结果。李某遂以张某不帮助其行使探视权为由诉至法院,需要行使对女儿的探视权。
判决结果
经审理,东营区人民法院觉得:原、被告虽已离婚,但爸爸妈妈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及由此而带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原告行使探视权符合法律规定,其倡导应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1、二款,第一千零八十六条1、二款之规定,判决原告李某于每月的1、三个星期六上午8时至11时行使对女儿张-琪的探视权,原告李某可将孩子接走,但要在第二天下午17时前送回,被告张某负帮助义务。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