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聚众斗殴罪成立要件有什么
本罪名为“聚众斗殴罪”,其本质含义是指,行为人出于报复别人、确立霸权地位或是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海量职员形成帮派组织,相互之间进行暴力冲突,紧急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关于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这里所说的公共秩序,不可以仅仅理解为公共场合的秩序,更应该理解为在社会公共日常应当遵守的各种一同生活的规则与秩序。
(二)关于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海量职员结伙进行暴力冲突的行为。聚众斗殴的主要动机总是来自于个人恩怨、争夺霸权或其他不正当目的,从而致使成群结队地进行暴力冲突。
(三)关于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普通的自然人,只须年满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然而,并不是所有参与聚众斗殴的人都构成犯罪。只有那些在聚众斗殴中起主导用途的最重要分子与其他积极参与者,才可以被认定为本罪的主体。
(四)关于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最重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最重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干扰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合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导致社会秩序紧急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聚众斗殴罪中可以没最重要分子吗
在聚众斗殴罪这一罪名中,最重要分子并不是必不可少。聚众斗殴罪,顾名思义,是指个人出于报复他事、争当霸主与其它不合理且不受青睐的目的,召集海量职员,形成群体性械斗,并且对公共秩序导致紧急破坏的违法行为。在这个犯罪过程中,参与者既包含法定意义上的最重要分子,也涵盖了全体的积极参与者。值得强调的是,即便并不是最重要分子,只须其积极参与其中,就构成了聚众斗殴罪的完整构成要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最重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最重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干扰恶劣的;
在公共场合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导致社会秩序紧急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聚众斗殴罪非常紧急如何判
关于聚众斗殴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需要依据相应情节进行评估。根据一般的原则,对于组织者与其他积极参与的成员,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处罚手段。然而,假如存在如下四种特殊情形之一,那样对于组织者及其他积极参与者,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1.多次推行聚众斗殴行为;2.聚众斗殴的参与非常多人且规模较大,社会干扰极其恶劣;3.在公共场合或交通要道上进行聚众斗殴,致使社会秩序紧急混乱;4.用武器装备进行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罪指出于报复、霸权等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进行暴力冲突,紧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犯客体为公共生活规则与秩序。客观表现为结伙暴力冲突,动机多为个人恩怨。主体为16岁以上自然人,需起主导用途或积极参与。主观为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