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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候审期间的行程安排:你需要知道的要紧事情?
取保候审会查行程。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去外地会被查。被取保候审人未经实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要经实行机关批准。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实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实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准时到案;
4、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法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紧急疾病、生活不可以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与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别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没有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首要条件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备保证能力为首要条件条件,假如没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将来,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紧急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适合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察,觉得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察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可以结案,采取取保候审办法没社会风险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无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取保候审的步骤
1.提出保证人担保。
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我们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可以做到随传随到。假如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不准时报告的,要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提供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肯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假如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不同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可以同时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紧急疾病、生活不可以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