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重压,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降低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为此,2月7日,人社部发布了2020年的第8号文件,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
政策文字非常长,作为课代表,“京小槌”帮大伙划重点,内在核心就是:1、国家鼓励用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2、国家鼓励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3、国家需要企业必须要规范用工管理。
为确保有序复工,帮助疫情防控,不少地方采取了“错峰返程、分批复工”的政策。
在此,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有关政策文件,“京小槌”就企业依法有序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劳动法律问题一一回话。
问:企业因疫情防控没办法按时复工,能安排职员在家办公么?
答:可以。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建议》(人社部发[2020]8号)的需要,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可以按期到岗或企业不可以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交流,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灵活的工作方法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同时,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推行灵活用工手段,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法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北京人社局在《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公告》(京人社劳字[2020]2号)中亦提出,对于企业需要职工通过互联网、电话等灵活方法在家上班的,根据正常工作期间的薪资收入支付薪资。
问:职员因疫情防控未能准时返岗,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安排年休假么?
答:可以。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建议》(人社部发[2020]8号)的需要,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可以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可以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薪资支付有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薪资支付周期内的根据劳动合同规定的规范支付薪资;超越一个薪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公告》(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亦提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资、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法稳定工作职位,尽可能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北京人社局在《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公告》(京人社劳字[2020]2号)中也对此进行了强调。因此,若企业确因疫情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困难的,通过与职工协商,使用待岗的方法稳定劳动关系并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企业因疫情影响安排职员待岗的,待岗期间薪资是不是需要支付?
答:需依法支付。原劳动部《薪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缘由导致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薪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规范支付劳动者薪资。超越一个薪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薪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建议》(人社部发[2020]8号)的需要,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可以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可以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薪资支付有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因此,对于企业因疫情防控与职员协商待岗的,企业仍需要根据上述规定支付薪资和生活费,即:第一个薪资支付周期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发放薪资,第二个薪资支付周期起发放生活费;而根据《北京薪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没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状况下,生活费标准为“根据高于本市最低薪资标准的70%”。
目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大家号召应加大对疫情期间劳动法律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坚持依法有序复工,合理理性维权。同时,在疫情目前的特殊时期,主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有疫情防控大局意识和命一同体意识,齐心协力,共防共治,互相体谅,共担风雨,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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