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拘禁罪需要有债务关系吗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点中需要涉及债务关系吗
事实上并不是这样。非法拘禁罪并未必与索求债务有关联,其构成要点主要包括:
第一,该种行为紧急侵有公民享有些人身自由权利;
第二,从犯罪客观层面来看,具体表现如下:
1.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行为人推行了非法拘禁别人的行为,蓄意剥夺别人的人身自由;
3.行为人的行为致使了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后果;
4.行为人采取了诸如捆绑、关押、禁闭等方法来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
第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为一般主体,但也存在着无权行使拘禁权力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力的人滥用职权这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最后,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本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具备故意心态,而过失则不可以构成此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别人或者以其他办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备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员工借助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根据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非法拘禁罪会判多少年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强行禁锢别人或通过其他违法方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均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甚至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惩罚。
同时,假如存在对当事人推行殴打、侮辱等恶劣行径者,将会遭到更紧急的惩处。
对于情节特别紧急、致使当事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涉案职员或许会面对更为严格的判决,即判处三年以上至长达十年不等的刑期。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形式的非法拘禁都需要表现出明确的违法性质,即以某些强制性的方法,让别人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失去行动上的自由,才可以被确觉得非法拘禁罪。
在具体实行中,非法拘禁的手法并不只限于某一种方法,而是多元化的,可以是通过积极的作法,或消极的不作为来达成。
然而,无论采取何种操作方法,都需要其带有明显的非法特点,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别人或者以其他办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备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员工借助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根据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非法拘禁罪跟绑架罪是不是需要是法定
非法拘禁与绑架罪行,均在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文规定,是法定之罪。
前者主要表现为通过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而后者则是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别人,或者将别人作为人质的紧急犯罪行为。
在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等方面,两者之间存在显著不同。
非法拘禁罪主要强调对别人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其主观意图总是并不是勒索财物等。
相较之下,绑架罪的主观恶意及社会风险性更为紧急,因此量刑标准亦相对较高。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这两种罪行的断定,需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与案件的实质状况进行综合剖析判断。
事实上并不是这样。非法拘禁罪未必与债务有关,其要点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违反法律规定,推行非法拘禁,剥夺别人自由;致使非法剥夺自由的后果;使用捆绑、关押等方法;犯罪主体一般是普通人,但也包含滥用职权的拘禁职员;需故意为之,过失不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