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汽车驾照: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与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段未满三年,与长期服用依靠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驾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驾机动车辆或者饮酒驾营运机动车辆依法被吊销汽车驾照未满五年的;
(六)醉驾营运机动车辆依法被吊销汽车驾照未满十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汽车驾照未满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汽车驾照未满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汽车驾照未满二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十一)未获得汽车驾照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导致职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十二)三年内有代替别人参加驾驶员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获得汽车驾照驾驶机动车辆,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规按期限内不能申请汽车驾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