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3日5时许,易某驾驶大中型拖拉机,撞到行人陈某英,导致陈某英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易某开车逃离现场。经益阳某交警大队认定,易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英不承担责任。肇事汽车已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次日2时许,易某与郭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经长沙某交警大队认定,易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易某近亲生肖龙某等4人共获得40万元赔偿款。
事故发生后,陈某英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易某的近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成本共计506977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觉得,原告倡导的死亡赔偿金358928元、丧葬费36246元,被告均无异议,且原告的倡导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陈某英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原告精神上导致巨大创伤,依据《湖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酌定精神抚慰金为100000元。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及住宿费,误工费以参加办理丧葬职员4人,每个人5天参照湖南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100元/天标准计算,误工费为4人×5天×100元/天=2000元。
原告未提供交通费及住宿费有关票据,对其倡导交通费及住宿费不予采纳。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97174元。
另外,易某所驾驶的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一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因交通事故发生在2020年9月19日之前,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易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应由被告在继承易某遗产范围内一同赔偿原告387174元。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