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应收账款质权,质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应及于出质人的债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金源国际经贸进步公司等应收账款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应收账款质权,质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应及于出质人的债务人。但,质押合同及债权人据此享有些质权能否约束或对抗出质人的债务人,还需要以出质人及其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为首要条件。除此之外,应收账款质权优先于出质人的债务人享有些抵销权受偿应拥有肯定条件,不只要设立时间在先,还要出质人的债务人未提出合理抗辩。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案例分析丛书编选组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指导案例分析》(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2.以合同项下享有些全部收益和权益作质押并办理出质登记的,应当认定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关系成立——国家开发银行与东营冀中恒信石油化工公司应收账款质权纠纷案
为保证债务的清偿,涉案当事人以其合同项下享有些全部收益和权益作质押,并办理了出质登记,应当认定涉案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关系成立。以现有些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真实并将按期付款后,又以债务虚假为由倡导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1)沪74民初2500号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7月1日
3.以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负有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核实应收账款真实性及公告应收账款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的义务——永安市文体和旅游局、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质权纠纷案
出质人以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负有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核实应收账款真实性及公告应收账款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的义务。案涉应收账款出质后,质权人通过出质人向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质押公告书》,核实案涉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并公告债务人将案涉款项按需要支付到指定监管账户,债务人收到公告书并发送回执,回执是不是构成对债务人的有效公告应由原审法院重审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85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