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常常可能基于子女日后的生活、教育考虑,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至其学业完毕之日。但在子女年满18周岁后,一方不想继续支付抚养浪费时间,子女能否依据爸爸妈妈的离婚协议书,需要另一方继续支付抚养费?
对此,实践中有建议觉得,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爸爸妈妈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一般支付至子女成年。爸爸妈妈约定对超越18周岁的子女仍然提供抚养费应属赠与的性质,在出货赠与物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
按规定抚养费应对至子女成年,但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抚养费的支付期间向后顺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双方离婚协议已经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因此,子女可以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需要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