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准则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该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准则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备防护、救治功能,足以紧急风险人体健康的,根据《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医疗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系以上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准则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紧急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根据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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