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紧张一直是医护职员关注的问题之一,大家常常会看到关于医闹事件的报道。在这次疫情防控期间,医护职员战斗在疫情防控的第一线,正是由于他们,预防更多群众被感染,挽救了更多病人的生命,但仍会看到医疗纠纷的发生,有一些人对于疫情防控,不理解或者不配合,疫情期间医疗纠纷防范需要遭到看重,那样疫情期间医疗纠纷如何处置?
病人在诊疗活动中遭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提供了诊疗行为;二是病人遭到了损害;三是医疗机构在对病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四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关法律法规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病人在诊疗活动中遭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新冠”疫情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因病人或其近亲属不如实陈述与疫情有关的出行状况或接触史,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规范的诊疗,导致病人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新冠”是新型病毒引起的突发疫情,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的诊疗手段受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和医疗条件限制,诊疗的成效遭到病人病情的紧急程度、病人个体差异等原因影响。因此,在医疗卫生机构已经采取紧急救治手段、没有延误治疗或者治疗策略没有明显过错的状况下,应认定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职员在医疗卫生服务中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如被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推搡、殴打,医疗卫生职员或其近亲属被骚扰、跟踪的,医疗卫生职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察符合条件的,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推行侵害或危及医疗卫生职员安全的行为。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将依据情节轻重,准时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或拘留的处罚。
医疗卫生职员名誉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民事权利遭到损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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