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为A公司职员, 合同约定工作职位为机械操作工。2021年胡某工作过程中手部受伤,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别部门鉴别为七级伤残。2021年6月停工留薪期满后胡某因受伤不再合适原操作职位工作,经公司领导决定将胡某调至销售岗,并向胡某发放调岗公告书,胡某觉得个人无销售经验,不认可调岗、拒签调岗公告书。但胡某在操作职位没办法工作,后实质到销售职位工作,2021年8月份胡某因销售营业额差薪资低找到公司,觉得公司违法调岗,调岗无效,需要公司将它调至原职位工作,那样胡某的需要是不是合理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工作职位是劳动合同内容的要紧条约,调岗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无单方调岗的权利。那样劳动者已经到新职位工作后能否再倡导调岗无效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经实质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越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使用书面形式为由倡导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假如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职员在协商一致变更的新职位已经工作满一个月,职员事后不可以倡导调岗无效。本案中,胡某已经到销售职位工作满一个月,且公司已经发放了薪资,假如A公司可以提供薪资发放的签收记录或者新职位的考勤记录、会议记录等可以证明胡某已在新职位工作满一个月的证据,则胡某不可以倡导调岗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