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行为人不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法定其他情形。
1、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致使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1、质押物的所有权、用权不明或存在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质押人将别人的财产作质押,或质押人以一同共有财产设立质押而未获得其他共有人赞同的质押行为无效。
2、质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只在质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详细清单的,不符合法律关于质押物需要是特定的规定,质押行为无效。
3、应该办理质押物手续而没有办理的,质押合同无效。特定物作抵押的,需要办理抵押登记。不然,质押合同无效。
4、质押物重复抵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法律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非经债权人赞同质押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质押合同避免法律的,质押合同无效。如在法律文书生效将来订立质押合同;或经核实尽管有银行贷款,但企业不是在财产质押后贷款的;或贷款中银行资金不到位的,质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押合同系保证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首要条件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7、以不可以作抵押的财产设立质押权的,质押合同无效。如法律禁止交易的自然资源,未补办土地用权出让手续而由行政划拨的土地用权,不可以强制实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有其他诉讼保全的财产等,均不可以质押。
8、质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况的,质押合同无效。如用财产保险单作质押的,财产保险单的价值体现要倚赖于其他事件的发生,它本身不是有价证券,更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故不可以用于质押。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质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质押合同也无效。
假如质押合同中所质押物的用法权或者存在争议的,或者用了不是当事人的物品进行质押,则该质押合同无效。质押合同规定所进行质押的物品需要是有特定进行说明的质押物,同时应该办理质押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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