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和李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夫妻一同存款80万元中的30万元归周某所有。但当时李某把这80万用于投资理财,未能准时给周某。因此李某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在2020年3月31近日将30万元汇入周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如违约,违约金根据未付金额的月利率2%计算。但李某只给了8万元,那样周某能否需要李某根据欠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呢?
《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适度的违约金,填平己方的利息损失,但约定高额违约金条约,没法律依据。本案中,倚赖《离婚协议书》出具的《欠条》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条约是无效的。考虑到李某确实未根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致使周某有肯定的利息损失,因此李某应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质给付之日止,以应对未付金额22万元为基数,根据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价格利率标准,给付逾期付款利息。
有些夫妻离婚,为了预防另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比如“男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应当向女方支付20万元违约金”等等。那样这个违约金条约有效吗?
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因为双方的信赖基础较为薄弱,双方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己方利益而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约无可厚非。但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合同,并不是所有些义务都可以用违约金的方法加以约束,涉及身份关系的条约一般不能加以违约金,即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而对于不涉及身份关系的资金给付义务,在约定违约金数额时,也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对于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合降低。
为了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赔偿条约,但应该注意:
一是约定的事情不可以与国内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譬如说,不可约定禁止双方再婚、禁止双方生育等,对于子女探望权行使、子女抚养费给付或经济补偿金给付等,可以约定违约金。
二是约定的违约金不可以过高,应以违约可能导致的实质损失为准。通常情况下,违约金的规范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他们导致的损失数额相当。假如违约金约定过高,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状况下,依据案件具体状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