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政局离婚冷静期过了一个月后还能办理离婚吗
在离婚冷静期超越一个月之后,是不是还能继续办理离婚手续?
假设在撤销了离婚冷静时期一个月之后,当事人仍然期望结束婚姻关系,他们需要亲自前往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发放离婚证件。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其中任意一方未能在规按期限内提出申请,那样将被视为主动舍弃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若经协商决定,二人仍想通过协议离婚的渠道来解除婚姻关系,他们就需第三向当地民政局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并需第三历程为时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待到期后,再度向该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从而获得其颁发的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按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民政局离婚步骤如何解决理手续
本篇文章详细介绍了民政局离婚程序的有关事宜,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需要提前拟定好一份离婚协议书。
在这份书面文件中,夫妻双方需要明确表达他们是自愿选择离婚,并且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配与债务偿还等问题达成了共识。
第二,当夫妻双方携带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与先前拟订好的离婚协议书等必要文件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将正式启动申请受理环节。
下面,自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当天算起,30天之内如有任意一方反悔,可以在民政局撤回该离婚登记申请。
大家把这种现象称为“30天冷静期”。
当30天的期限过去后,从第31天直至第60天期间,夫妻二人仍需亲自返回到原来的民政局申请领取离婚证明书。
在整个办理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随时咨询民政部门员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
3、民政局离婚当天能离了吗
在国内现行法律规定下,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手续总是很难达成当天办理完毕。
对于协议离婚而言,其有着一系列严谨的程序和规范需要遵守。
第一,夫妇双方需要就很多要紧议题如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财产分割方法与债务分担责任等事情达成协议,并且在此基础上签订正式的离婚协议书。
下面,他们需要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离婚申请,而民政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适合处置,并给予当事人一段时间的离婚冷静期,期间长达30日之久。
在冷静期中,任何一方若对之前所做出的决定产生了疑虑或后悔情绪,都有权撤销离婚申请。
然而,假如在冷静期结束后的30日内,双方均未能亲自前往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离婚证书,那样这将被视为自动舍弃离婚登记申请。
只有当所有这类程序都得到妥善履行,且双方均对最后结果表示认可时,民政部门才会依法发放离婚证书,从而完成整个离婚手续的办理过程。
离婚冷静期取消后一个月,当事人仍期望离婚,需亲自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证。一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视为舍弃。若协商后选择协议离婚,需重新提交申请并历程一个月冷静期,再申请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