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有财产房贷没还清可以变更到一方名下吗?
在夫妻共有财产尚未还清房贷的状况下,能否将房地产变更至一方名下?
确实这样。尚欠贷款的情形之下,房子没办法进行更名处置。而在房地产证明书上附加名字一事,其法律用语亦被概念为房子所有权变动之登记手续。
然而,如此的变动手续需打造在房子并无任何权利限制之基础之上,比如不动产在抵押、查封或冻结等状况下均不能办理此类变动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出售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根据其约定。
抵押财产出售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出售抵押财产的,应当准时公告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证明抵押财产出售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出售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出售的价款超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怎么样分,法律上怎么样认定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分割的有关规定,《民法典》明确列于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中。如若夫妇决定离婚,则双方应付一同财产进行妥善处置并达成共识;但假如协商没办法达成一致建议,此时则需由法院依据财产实质情况,以维护子女合法利益为最重要准则,同时兼顾女人地位与无过失一方的履行权益之原则,依法作出裁断。除此之外,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亦明确表示,假如任意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一同财产,或蓄意制作不真实债务来侵吞另一方的遗产,那样在提出离婚之时分割财产的过程中,该方将可能被分配较少甚至是没任何部分。而在离婚事宜过后,若另一方随后发现了他们存在此类行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第三对一同财产进行划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一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一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结婚以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第三分割夫妻一同财产。
3、夫妻共有财产处分算无权处分吗
在特定情形之下,夫妻双方共有些财产处分行为可能被断定为无权处分。在既定的夫妻一同财产规范框架内,除非事先有所约定,不然夫妻双方应享有平等的处置一同财产的权利。假如其中一方未经他们书面赞同而擅自处分了一同财产,那样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无权处分。在涉及到无权处分的问题上,有关行为的法律效力确实颇具争议性。然而,假如居于恶意的第三方通过善意回收方法获得了这部分财产,那样夫妻中的另一方将没办法再行追索。关于此点,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市场买卖秩序与保障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房贷未还清的状况下,夫妻共有房地产不可以变更到一方名下。由于房地产证上加名字在法律上被视为房子所有权变动的一种登记手续,这种变动需要在房子没任何权利限制的状况下进行,如抵押、查封、冻结等。因为房贷未还清,房地产仍处于抵押状况,因此没办法进行这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