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性质: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辆驾驶者之间的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免费服务的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是双方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做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约定,一方违反其当初的约定,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在好意同乘者与驾驶员之间没有这种约束,在此种关系中驾驶员要承担的是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而不是将它安全地送到目的地的义务。
实质操作中大家觉得:
1.假如交通事故是因为他们汽车导致的,则驾驶员不承担连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
2.若是因为驾驶员的责任,则要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一般也不全部赔偿,具体比率的承担,应该参考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与驾驶员双方的过错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