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一方负债后,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房地产归孩子所有。离结婚以后,一方因债务被起诉,法院能否撤销一方将房地产个人份额免费赠与孩子的行为?
案情介绍
2020年3月、十月李大多次向王某借款,后未全部偿还,王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2021年3月法院查封了李大与老婆孙某共有些A房地产(登记在李大名下),后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李大偿还王某34万元。后李大未根据判决内容履行,王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得知2020年12月,李大与孙某在平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李大与孙某共有些A房地产归儿子李小所有,A房地产剩余贷款与其他所有债务均由李大承担,无一同债权。
2023年7月王某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将李大、孙某、李小诉至法院,需要判令李大、孙某将A房地产赠与李小的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涉案A房地产评估价值为72万元,平邑法院判决撤销李大将涉案A房地产房款的36万元(72万元*50%)免费赠与李小的行为,该案现已生效。
法院审理
本院觉得,本案争议焦点为:
1.王某是不是具备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舍弃其债权、舍弃债权担保、免费出售财产等方法免费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具体本案中,李大向王某借款,该债权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因李大未按期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请实行。李大于2020年12月在离婚协议书中将A房地产免费赠与李小所有,该赠与行为致使其财产降低,损害债权人王某的利益,给王某导致债权很难达成的损害后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具备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王某称2022年8月实行局谈话笔录之后了解案涉A房地产已免费赠与李小的状况,起诉行使撤销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过除斥期间。
2.王某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李大与孙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结婚以后一同财产A房地产免费赠与李小所有。案涉各方当事人均对A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无异议,评估结论72万元。王某的撤销权虽然不能对抗善意的房子买受人,但可及于李大将涉案房子购房款个人部分免费出售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规范的立法原意在于保障债权的达成,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持信用买卖体系。为降低当事人诉累,故李大将案涉楼房房款的36万元(72万元×50%)免费赠与李小的行为应予以撤销。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推行后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规定内容进行了健全,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以舍弃其债权、舍弃债权担保、免费出售财产等方法免费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债,夫妻一方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撤销有关财产处置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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